一、监事会定期会议如何开展?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在确定的日期召开,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不实行负责制,而是实行民主决策,作出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为明确监事责任,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签名既是监事的一基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又是监事的一项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
二、监事会设立的目的
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机会和渠道有限。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设置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行使监督职能。
三、监事会的主要特征
(1)监督职能的独立性。
(2)监督职能的法定性。
(3)监督职能的专门性。
四、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所以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上市公司的监事会还可以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监事会的作用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总裁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因此,监事会作为公司所设立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以及高管、经理等人进行监督。监事会的设立有利于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以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的定期会议应当在确定的日期召开,并且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延伸阅读:
公司法监事人数构成是什么?
在公司经营中监事人承担什么责任
注册公司法人和监事是否可以是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