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九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一)会议筹备
2、会务组织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职或不履职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职或不履职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职或不履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发起人会议由出资最多的发起人或公司设立筹备组召集、组织、主持。
3、会议提案、内容和确定会议议程
4、准备会议资料
(二)会议通知
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三)会前检查
1、修正会议议题
2、印发会议资料
3、签到和清点参会人数
4、落实委托授权签字
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5、关注签字事项的准备
会中:审议及决议
1、审议及表决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会议记录及签字
3、会议决议及签字
会后:善后,开启新的循环
1、补正资料
2、发文
3、准备及披露(上市公司)
4、归档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首次的股东大会,需要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来召集和主持,在其他情形下,若是想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首先需要由董事会来召集、由董事长来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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