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设董事会并未做强制性的规定。因此,按照《公司法》第50条,国有企业下属的子公司,独资子公司,可以根据规模的情况选择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立董事会。但是由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出资设立的全资国有企业,其性质是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必须设立董事会,不能设立执行董事。
(1)全部资本由国家投入。公司的财产权源于国家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国有企业。
(2)股东只有一个。依据《公司法》第65条,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国资委或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的出资者不是国资委,为法人独资,法人格独立,其财产独立于国家财产,所以不是国有独资公司,不能层层的扩展下去。它不同于由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它国有单位共同投资组成的公司。尽管后者各方投资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公司资本的所有制性质未发生变化,但公司的投资主体及股东却为多个,具有多个不同的利益主体。
(3)公司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虽然国有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是国家,但国家仅以其投入公司的特定财产金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而不承担无限责任。这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也不同于具有负无限责任。这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
(4)性质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按公司形式组成,除投资者和股东人数与一般公司不同外,其它如公司设立、组织机构、生产经营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均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与特征相同或相近,只是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下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的授权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5)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
通过上述内容不难发现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都设立有股东会,但是国有独资企业属于特殊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内的股东会职权是由政府有关机构代替施行。所以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国有三、四级的子公司,可以根据规模的情况选择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立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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