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散的情况有:由检察长提起,如果能证实公司系通过欺诈手段获准其章程的,或公司已持续逾越或滥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的;由股东提起,如果能证实董事们在公司事务之管理中已陷入僵局,而股东不能打破该僵局,且该僵局的存在可能或已经使公司遭受损害等情况;由债权人提起,如果能证实债权人的债权请求已为判决所确认但其执行未能如愿。
1、一般原因
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2、强制原因
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3、请求原因
新修订的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对于可以提出公司解散的情况有着明确的要求,如果相关人群提出了解散公司请求的,相关部门接收到申请的需要及时对该申请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对于满足走破产解散的情况的需要及时的按照相关的规定严格执行。
延伸阅读:
_年_月_日_时,在_省(市_市_区_街...
1、“调解优先”是现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对...
裁判要旨解决公司僵局的重要途径是化解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