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包括两方面的意思:经营方面的严重困难,例如公司发生财务危机,资不抵债,常年亏损等;或者管理方面的严重困难,这种严重困难与“公司僵局”的特征基本一致。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或者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均赋予股东向法院提出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享有诉权的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之前应当穷尽所有可能解决僵局的途径,例如协商、股权转让、股权收购等。只有当无法协商解决问题或股东要求退股,其他股东无能力购买及其他人无人购买时,才能解散公司。
4、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应当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权比例低于或等于百分之十的股东,无权作为诉讼主体,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二、公司清算流程是怎样的?
1、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接管。
3、清理财产;
4、接管债务;
5、设立清算组账户;
6、债权登记;
7、处理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债权;
8、参与诉讼活动;
9、处理财产;
10、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
11、指定清算方案;
12、实施清算方案;
13、提交清算报告;
14、清算终结。
15、注销登记。
三、股东有哪些权利?
1、知情权。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71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转让自己所持股权的权利,依法行使转让权也是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4、行使优先购买权。
5、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6、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7、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是一体的,对于股东来讲,也不能在公司经营陷入困难的情况下马上就申请破产清算,但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股东有提请清算的权利,在公司清算过程中,股东要依法履行应对职责,不能有转移资产或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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