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挂名股东仅满足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信息上显名的形式要件,但不满足出资的实质要件,也不满足参与公司决策、分红、行使股东权利、签署各类文件的表象特征。在认定挂名股东的情形下,实际出资人拥有真正的股东资格,有权处分相应的股权。但是,挂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义务
公司章程对股东具有普遍约束力,既然挂名股东是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具备形式要件,他就应当依照公司的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一般是指忠实地对待公司,积极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并避免给公司造成损失。具体内容,一般包括三方面,即禁止损害企业利益;考虑其他股东的利益;在公司中严肃而负责地行使股东权及影响力。
3、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义务
挂名股东是登记在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对外应该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和责任。当公司股东应当承担对外债务的清偿责任时,不能以挂名协议的约定对抗善意第三人,应认定登记的股东(即挂名股东)具有股东资格,但如果公司或公司所有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挂名协议或公司允许实际出资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的,应认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由其承担清偿责任。挂名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根据挂名协议要求作为相对人的实际出资人承担相应责任。
1、未足额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二年内按照公司章程或是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股东将剩余的注册资本缴足。实践当中存在着首次出资额就不足20%,或没有缴纳剩余的80%,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
2、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
3、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4、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5、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挂名股东在形式上具备了作为公司股东的所有要件,挂名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形如下,公司成立之时,股东首次出资低于公司规定的20%,未足额出资的情况。约定的是以货币形式出资,实际上以实物出资的情形。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远低于公司股东所认缴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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