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是可以购买显名股东股权的,显名股东本就是属于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的立场上此股权就是属于显名股东的,只要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在私下协商好,那么就可以转让成功,从而保障各自的利益。
只要在私下的时候就可以协商好,并且还要签订股东转让的协议,这样才能具有法律的效益。
若为隐名出资者对外转让股权,需首先确定其是否具有股东身份,确定办法和依据如前述;若并不具有股东身份,则转让合同无效;如具有股东身份,则需要分情况对待:受让人继续隐名,则需要与显名股东之间建立新的契约关系;若受让人需显名,则需要隐名股东成为显名股东,然后完成转让。
二、隐名股东的责任
(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
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
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
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隐名股东的股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对于显名股东也是可以因此而购买,如果是双方进行转让那么就需要双方协商好私下签订好协议,从而显名股东就可以真正的意义上成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这样也是属于合法的。
隐名股东应该通过多种措施保障自身权利,限制显名股东的行为,其中代持协议是要签订的,如果显名股东出售股权,侵犯隐名股东利益,其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转让是无效的,隐名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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