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害股东利益证据收集的方法必须合法吗?
损害股东利益证据收集的方法必须合法,《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依法和依章程正当行使权利,是股东的基本义务。本着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公司股东在享受各项权利的同时,负有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其正当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滥用权利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结合我国公司实践的实际需要,本条规定了公司股东正当行使权利的一般原则及其股东滥用权利的民事责仕。与修订前的公司法相比,为了充分地保护股东的合法利益,本法赋予了股东较多的实质性权利。股东在行使权利时,要遵守法律有关权利行使的规定;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股东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为保护和鼓励投资,同时也保证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和高效性,创制了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制度。对股东而言,股东依约定足额出资后,即享受有限责任的待遇,不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通过公司权力机关依法定程序行使其权利,不直接插手公司的经营。公司则独立地运用股东投入到公司中的财产从事经营,创造利润。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与债权人独立地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但是,实际经济生活中,有的公司的股东通过各种途径控制着公司,为赚取高额利润或逃避债务,常常擅自挪用公司的财产,或者与自己的财产混同、账目混同、业务混同。有的股东为达到非法目的,设立一个壳公司从事违法活动,实际控制该公司,但又以有限责任为掩护逃避责任。在这些情况下,公司在实际上已失去了独立地位,该独立法人地位被股东滥用了。同时,股东利用上述方式逃避其应承担的责任,也滥用了其有限责任的待遇;而公司的债权人将面临着极大的交易风险。面对这一现实问题,一些国家在维护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的同时,本着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创制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普通法系国家称为“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即当符合法定条件,认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时,可以“揭开公司的面纱”,将公司股东和公司视为一体,追究股东和公司共同的法律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公司的实践不长,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一些公司虽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但所有权和经营权并未完全分离。加之缺乏商业诚信,股东利用公司独立地位侵占公司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比较严重。这次修改公司法在进一步放宽公司设立和有关管制的同时,有必要引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有限责任获取非法利益,以保护债权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公司是由很多有资产权益的股东组成的,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公司职员,或者是其他的消费者的行为,导致了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但是却不能通过合法途径,收集他人实施此侵害行为的证据,此时留有可能使得该股东、此公司的财产都会有所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