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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以其保密性、高风险、高回报著称,一直活跃于大家的视野中。相对于公募基金来说,由于相对受监管较少,一直是违规的重灾区。然而,证监会真正处理的私募基金相对比较少,这方面的反面典型也见得比较少。我们介绍一个山西私募基金公司的违规案例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一、基本概况
ZRJC投资担保公司是2013年在山西开设的以民营资本形式从事金融投资担保服务的企业,经山西省工商局注册,注册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凭借良好及卓越的企业实力、在盘活民间资本,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区域经济腾飞等多方面将作出积极贡献。公司规划未来五年内全面拓展和深化民间金融服务业务,逐渐走向中小型银行金融机构和跨区域、集团化运作的上市公司。在各省关联公司有ZRBL国际投资(北京)公司,注册资金1.17亿元;ZGYL焦作基地,投入资金4.5亿元;韩国分公司五星级酒店、香港紫光上市公司。综合公司实力达十几亿总资产,是一家具有很强抗风险能力的投资担保公司。
二、违规行为
ZRJC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ZRJC),通过制作和散发宣传材料、张贴海报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和推介智能时代一期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简称智能时代基金)。在智能时代基金产品的宣传材料、海报中,向投资者承诺基金年化收益12.6%;宣传册中宣称该基金募集规模为5000万元人民币,每份基金的份额面值为人民币50万元,最低认购额为1份,即50万元人民币。
ZRJC在对相关投资者发售基金份额时,未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取得个人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书面承诺以及签字确认的风险揭示书。
对ZRJC的上述行为,时任ZRJC总经理的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ZRJC副总经理的田××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ZRJC、牛××、田××基金募集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8条、第92条,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规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8条、第136条,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ZRJC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牛××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田××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三、相关法规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而所谓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对于产品宣传,《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指出,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另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第16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上文我们介绍了一个山西私募基金公司违规案例,并介绍了其主要违规行为,并通过法律的相关规定,介绍了其主要违规行为。随着我国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证监会持续对市场操纵、私募基金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相信私募基金公司会被扯下神坛,也会成为普通投资者所能接受的投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