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决定同意股权转让不一定需要股东会同意的,因为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不需要召开股东会。公司法71条规定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规定了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方式为发出书面通知。在章程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只需据此向其他股东发通知,取得其他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即可。
实际操作中,通常律师会建议公司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处理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目的是:一次性解决过半数股东同意的问题;决议中列明股东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解决优先购买权问题。通过这种方式,以一份股东会决议代替繁冗的书面通知,书面回复的股权对外转让的法定程序。
二、股权变更材料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原股东会决议。(全体老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主要内容: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的股权份额及股权转让价格、受让者,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利的行使情况等;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章) 主要内容:协议双方的名称(姓名);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转让的股权的交割日期;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生效方式;协议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
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决议。(全体新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主要内容:因股东变更涉及到的其他有变动的事项(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组织机构人员的变更等)。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3-13人),监事会成员(3人以上),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聘任公司总经理;提交监事会决议,选举监事会主席。 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执行董事(1人)、监事(1-2人),聘任总经理,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综上所述,股东手中的股权是对公司的一种出资凭证并且由此可以得到公司盈利后的部分利润,如果股东自己需要现金或者其他需求而将这部分的股权让给了别人,只要不是对公司稳定有很大威胁的部分就没有必然再让股东会出面对该转让行为进行表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