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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实,总经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一、股东出资不实,总经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总经理只要是属于普通的职员就不会有任何的责任。

1、我国法律中规定,公司设立时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分为内外两种:

内部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并对其他已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外部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在未足额出资的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出资不实的股东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股东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3、对股东出资不实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范围仅限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不包括后来的入股股东

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补足出资额和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的责任。当出资不实的股东的个人财产无法补足未出资出资额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出资出资不足,以及在出资后抽逃出资的行为。对股东出资不实行为目前我国公司法理论界很多人采用的是股东瑕疵出资的概念。

二、股东出资不实怎么维权

1、足额出资股东可以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及时补缴不足部分,并要求出资不实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公司中,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人合性较强的企业形态,股东股东之间基于信任通过协议的形式将彼此牵连在一起。当一个股东不按承诺缴纳出资时,信任关系被破坏的同时也给其他已经完全履行义务的股东带来风险。当债权人面临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时,往往会想尽一切办法来让公司的股东为其债权买单,而且公司法也明确给于了债权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有股东出资不实时,可以主张其他股东在该股东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种状况导致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其他实际出资股东可能会获得比出资不实股东更低的利益而承担较高的风险。

2、足额出资股东可根据公司章程主张权利。

公司章程实质上是股东股东之间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有关于出资等相关事项的公司发起设立的协议,以此来明确各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一直没有按照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就是对于股东之间义务的违反,当然应当对已经履行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实缴出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向未足额出资股东追缴出资或满足条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取得股权,与公司形成实际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这一关系,公司就可以向未实际缴纳出资股东主张债权,要求该股东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补缴剩余的资本,并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因为公司只是法律上的拟制人,公司权利的实现是完全靠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自然人来实现的,因此,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由此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综合上面所说的,股东出资不实,这种行为是属于违反了我国的公司法,一般只要是属于公司内部的股东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出资不实如果在规定的时间之内缴纳齐全,那么就不存在有任何的责任,因而,作为公司的人员只要不是股东与公司内部的债务是没有任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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