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施工单位分公司能签订合同,分公司与总公司在商业行为上具备的法律效应是一致的,都是可以独立的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实际来进行签订合同的,但必须符合总公司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否则是不予批准的。
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只要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每个合同都要到总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对于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来说,也没有必要必须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只要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登记的营业执照,就能明白总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业务范围,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分清本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关系。在形式上,分公司是本公司的派出机构。但在实质上,分公司就是本公司的代理人,双方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分公司是代理人,本公司是被代理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
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一般来讲都是有效的。因此,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作为合同相对方,一定要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对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白本公司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授权的额度。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于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由此可见,在分公司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或超出总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如果总公司追认的,则为有效;否则为无效。
施工单位的分公司在与其它公司签订合同时,必须结合总公司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办理,由总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如果不符合公司的相关政策的,总公司可以不予批准,具体的合同内容还应当由总公司来进行认定。
如果是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的,承担责任的一方应当是分公司自己,但是如果是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债权人一方是可以直接要求总公司继续承担责任的,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的并没有法人的独立地位,只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