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民法典》属于特别法人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具体解释如下:
第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二、特别法人的意义主要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了特别法人的法律地位和其行使民事活动的权利和义务,让一些基层群众性组织能够更好的履行职能,为人民群众更好的服务。完善《民法典》特别法人是国家法律体系更进一步的表现,也让民法真正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切实的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法人的分类
我国《民法典》将法人分类两类:
一是企业法人;
这是根据法人设立的宗旨和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所进行的分类。
(一)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独自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因此,企业法人相当于传统类型中的营利法人。我国的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等。这主要是按照所有制和出资者的国籍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企业法人又主要被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二)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1.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自的活动经费,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机关法人相当于西方国家所谓的公法人,它们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也是一种民事主体。
2.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社会团体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如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学术研究团体、文学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特别法人的存在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到群众的自身利益,从而也让基层的群众组织可以更好的履行自己相关的职责,只要这个组织可以受到法律的认可,那么就可以享受到该有的权利,所以,不同的组织所针对于的法人地位也会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