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忠实义务的年限,就是自己担任董事的实际时间,在位一天就要履行忠实义务,董事忠实义务是董事在执行公司业务时所承担的以公司利益作为自已行为和行动的最高准则,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利益的义务。对于董事忠实义务之理论基础,两大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均作出了规定。在英美公司法中,董事忠实义务源于董事的代理人和受信托人的地位,这是由英美判例法确认的。在大陆法系国家,董事之忠实义务源于董事之受任人地位。
二、 法律依据
中国《公司法》第61条第2款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有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中国《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义务体现在第61条第1款:“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中国公司法从第59条第2款至第62条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董事的义务,其明显的缺憾是涵盖范围狭窄,故在中国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遗漏颇多。
“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之目的均是为自己的利益而计算。从当今竞业禁止义务的立法潮流来看,均有放宽之趋势。与此相比,中国公司法的规定似有过严之嫌,若一概规定董事违反竞业禁止的义务无效,极有可能危害交易安全,损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正确之举是应由法律明确赋予法官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权,但前提条件是必须保证不害及公司的利益,对利于公司之交易,即便是“竞业”,也不必断然否定。
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相关情况作出认定,特别是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董事会进行集体研究,所形成的决议是公司今后的政策方向,如果董事不履行忠实义务,则肯定会对公司的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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