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我国的保险行业不断的发展,保险行业的业务也逐渐地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保险公司的经营业务也渐渐增多。保险公司即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过一般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没有法人资格的。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保险公司法人资格是什么。
一、保险公司的相关内容
1.保险公司是指依保险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人。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将保费所得资本投资于债券、股票、贷款等资产,运用这些资产所得收入支付保单所确定的保险赔偿。保险公司通过上述业务,能够在投资中获得高额回报并以较低的保费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保险服务,从而盈利。
2.保险公司设立是指保险组织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行为。
3.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5.财产保险公司一般都是法人授权经营,每个分、支公司都是由总公司授权经营的,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这是经过保监会和金融局认可的。想证明该公司是否有资质,只需要得到该公司的法人授权和经营保险的许可证即可,保险公司法人资格即是获得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二、保险公司的业务
1. 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2.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我国的保险公司一般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三、法人资格
保险公司法人资格,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一)法人资格的构成: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要具备中级以上学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三)依《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包括设立宗旨、目的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其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独立财产是指法人财产、经费与法人的规模相适应。特别法、单行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成立程序
《民法通则》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五)具体情形
一般来说,典型的企业法人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均为独立的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只是因为他们不具有盈利性特征,所以不是“企业法人”。按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也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分公司的性质属于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公司法》上的独立资格,即是保险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根据上述介绍就可以知道保险公司的一些相关的内容,即保险公司法人资格是什么和保险公司的具体业务分类,以及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原因等一些方面的内容介绍。因为保险公司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一个行业而且对于社会来说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对于保险公司方面的知识我们还是应该多一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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