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是规定我国公司一切行为准则的法律,公司包括设立和解散的活动都要在公司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国有企业董事会也不例外。国有企业董事会机制建设虽然已经有了显著的成效,但是任务仍然很艰巨,公司法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规定是什么?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释义:董事会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常设经营管理机构,而且是必设机关,它行使属于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和董事会的职权。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兼具公司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的双重身体,其职权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要多。也就是说,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除行使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外,还授权行使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副董事长。是否设立副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的人数,则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两部分人组成,一是由股东委派,即由股东委派,即帼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二是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一般由国有独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上述机构或部门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此处应注意,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任期为法定任期,不得以公司章程予以变动。
二、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建议
董事会的机构建设与机制建设相辅相成,机构建设为机制建设创造条件,机制建设也带动机构的完善。当前国有企业董事会试点在机构建设方面进展较快,为后续改革打下良好基础,但机制建设相对滞后,拖累了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改善。建议下一步改革以机制建设为重点,推动机构建设和机制建设协同前进。机制建设的核心是“落实权力、理清责任、权责对等”。
是公司的权利机构和执行机构。董事会虽然只能设一名董事长,但是可以设副董事长。国有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比一般的责任有限公司要多,但是相应的要承担的义务也更多。
延伸阅读: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