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承包本公司经营在外所欠债务公司不需要偿还,股东和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股东的个人债务与公司无关。但股东因无法偿还个人债务,法院强制拍卖这位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时,如果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就将导致“外人”成为公司股东,从而破坏公司的人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该条文对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产权、债权债务进行了区分。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的经营不可能是由某一位股东全权承包的,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那公司欠债跟股东欠债是一回事,因为公司的营利和债务都归一个人所有。但作为股东来讲,股东自己欠下的债务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是可以拍卖当事人在公司的股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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