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是对公司法的条文的补充和说明。国家经济不断发展,公司法解释从一到四有了多次补充和完善,因此公司法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可能许多人会觉得,新的公司法解释出来之后原有的就会失效,那有了公司法解释四公司法解释三还有效吗?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法解释三还有效吗?
公司法解释四出来之后,公司法解释三仍然有效,公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前面一、二、三的完善和补充,是从不同的角度和司法实践中完善了对《公司法》的各种异议的释义。
二、公司法的适用范围
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
概念:指依据公司法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有一定的限制,必须是50人以下;
(2)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财产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资本;
(4)公司的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
(5)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组织机构灵活
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额3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住所。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
2、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公司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公司发起人有人数限制,2~200人
(2)公司资本分成等额单位,称之为股份
(3)股份以股票形式发行
(4)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规模较大,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在设立程序上也比较复杂。
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6)有公司住所。
由于对法律的不了解,许多人会有有了公司法解释四公司法解释三还有效吗这样的问题。事实上,公司法解释一到四的内容都是对公司法中的相关条款作出的说明和补充,它们无论先后顺序,诠释的是公司法中的不同内容,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会因为新的公司法解释出来之后,原有的就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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