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什么意义?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主要是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股东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其法律概念为: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通过揭开公司法人这层面纱,直孛公司法人面纱背后的股东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了“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和独立法人地位并损害债权人利益时,依法可以向公司背后的股东主张权利。这里的股东应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
律师如果作为债权人一方的代理律师,如何准确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至关重要!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我们国家正处在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市场经济当中的风险尤其是信用风险非常严重,一些公司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案件比比皆是,律师作为债权人的代理人如何有效的进行工作,是一个值得研讨的课题,众所周知,很多公司为了恶意逃债,公司虽在但已为空壳没有内容,然而,股东却过着花天酒地纸醉金迷的生活,这就是所谓的“穷庙富方丈”现场,这些人虽然富但不贵,其根本原因是不会善待财富,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开公司的目的是追逐钱财,追逐钱财的同时要承担法律层面和道义层面的义务,清偿债务既是法律层面和道义层面的义务,同时,也是善待财富的表现,善财富的表现,善待财富才能贵。这就是义和利的关系,我希望我们律师都会善待财富,把握好义和利的关系。律师怎样扬起公司法人否定的法律之剑,对付那些有钱不还,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恶人,我想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
第一,公司法人必须合法有效存续,这里有几层意思,首先,如果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则谈不上法人人格否定的问题,如分公司,因其不是独立法人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其次,公司法人执照没有被吊销或公司没有撤销。公司法人执照被吊销或公司被撤销,其面临着清算问题,合法主体已不存在已没有否定其法人人格的必要,要保护债权人利益,则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
第二,股东实施了滥用法人人格的不正当行为。滥用如何界定,不当行为的表现形式怎样?证据如何体现?这方面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参与公司法立法的专家刘俊海教授认为可以从五个方面进行举证,首先,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如股东出资没有足额到位,或者不动产出资没有依法过户到公司名下,或者没有按期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了出资,或者注册资本与经营风险不能相当(如注册资本五十万的公司为1000万元的债务提供担保),我们知道资本是财富之母,公司资本更对外债务履行的一种担保,酱显著不足则可刺破公司法人的面纱直接向股东追偿债权。其次,人格混同,即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如业务上混淆和同一,不分彼此,组织机构上混淆不清如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如邓磊公司、水城安居中心和康居公司,财务上千丝万缕甚至同一,这些均是人格混同的表现。
其三,转移财产,把公司财产转移到关联公司或股东个人名下国鼎家电与市城市信用社贷款案就是典型成功的案例。
第三,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已为空壳,经营收益不进公司帐户。债权人的债权仅用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只有如此,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因为无损害则无救济的原则已得到广泛认同。
为了使得除了公司之外的民事主体的权益得到保障,我国公司法制定了公司法人的否认制度,若是公司的股东等滥用公司的法人身份,实施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那么经他人举报,并且能提供切实的证据,那么实施侵害行为的民事主体需要承担司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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