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开放之后,企业改制的行为是较为常见的,由于企业改制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会损害职员的利益,故而企业单位在改制前会制定具体的改制方案,此方案会包含企业改制员工福利、债权的追回以及债务的清缴等问题。
如果在社保部门的三金(五金)连续缴纳,工作没有什么变动,不影响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企业名称无变化,只是更换了法人代表,可以不要求经济补偿。
(一)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二)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
(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四)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五)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税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等相关审批事项的,应先报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深化办协调审批。
国企改制中发放的经济补偿金不包括社保费和劳保费。根据《关于实施〈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范围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伙食补贴、水电煤气补贴、书报费、上下班交通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费等)、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不属于经济补偿金工资范围的包括: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如保健食品、清凉饮料费)、国家规定的福利费(如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费、抚恤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费用、企业车改后发放的车辆补贴。
自2002年11月18日以后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国有股权降至30%以下后,企业将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该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工资。
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企业改制的形式是比较多的,对于不同的改制方法,企业改制员工福利也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的。企业在改制之前,必须先制定具体的改制方案,在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的审判通过后,才能实施改制行为。在改制时,需要偿还债务、追回债权。
延伸阅读:
国企改制的四个步骤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