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根据此一特征,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是一人公司,其股东至少为2人。但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不能超过200人。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发起人认缴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远高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6、有公司住所。
二、股东的消极条件,以下单位不具有投资资格或者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1、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办企业和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的规定。对于属于党政机关所属的新闻、出版、科研、设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影剧院、演出团体等事业单位不允许设立公司外,对于区县设立的资产运营中心可以作为投资人设立公司;另外,国务院各委办所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可作为本系统提供相关后勤服务企业的投资人,除此之外任何事业单位都不能投资创办企业;
2、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团不得创办企业。但是,北京市非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北京市社会团体投资设立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发2005-392号)的规定,由市(区、县)民政部门出具《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并提交《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后,可以依法设立公司;
3、属于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部门登记的社团法人单位申请投资设立公司的,如果该社团法人的出资人是会员的,则可以投资注册公司。不能提供社会团体设立时出资人性质的材料的,查验该社团法人章程,章程中明确规定资金来源包含会员提供的,可以投资登记注册企业。
4、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5、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也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7、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
8、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都可以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法人股东可以设立多个一人公司。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投资设立一人公司。另外,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监视、经理如果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话,在锁入期间不得担任以上职务;
贰、股东出资要求
叁、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在公司设立登记时,需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以后提交工商部门;公司设立后,变更公司章程时,只需要加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即可。
综上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当有公司法人进行办理,在设立之前应当保证公司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和相关证明的及时办理。公司章程在公司设立登记时,需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以后提交工商部门;公司设立后,变更公司章程时,只需要加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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