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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公司法人怎么控制资金

这些年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成长了一大批中小型企业,为了更好管理这些企业,政府也完善了相关的法律条例。法人对于一家公司来讲,是不可缺少的,但很多法人却不知道怎么管理公司,例如在法律上,规定公司法人怎么控制资金呢。

法律上公司法人怎么控制资金?

根据规定,法人应对公司经营管理全面负责,有管理资金和在正常范围内使用资金的权利,但私自挪用资金属于犯罪行为,可能被判私自挪用资金罪等罪名。公司在进行资金往来和使用时,应严格管理,走正规程序,写明用途,防止犯罪行为发生。有法律问题可咨询的专业律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人权利规定

(一)公司法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

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

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

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职权和责任

(一)职权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利益,按照公司的意志行使公司权利。法定代表人公司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公司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对外代表公司,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如《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再如《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法定代表人的行为通常为公司的行为,依法行使职责时所产生的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法人的法律文书。

(二)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上述职权是由法律和公司赋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出公司授予的权利范围,法定代表人就可能要承担行政处分、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公司承担责任外,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其他责任,具体为:

(一)刑事责任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因此对于单位犯罪,涉及到“一责双罚”的问题。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认定:一是该主管人员必须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二是对单位实施的具体犯罪活动负有直接的主管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要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当这些管理人员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所实施的行为导致单位犯罪时,这些管理人员才成为单位犯罪的处罚主体。

比如说偷税罪:如公司会计因公司资金紧张,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擅自做主,采取重复填写多联发票的手段,在发票联如实填写所销货物的金额交给客户,但对存根联、记帐联则另行开具比发票联金额少的金额,存根联用于应付税收人员检查,记帐联用于记帐纳税,则单位会以涉嫌偷税罪处罚,同时将对公司会计以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偷税罪的刑事责任。

再如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行为主要有经单位研究决定的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经单位主管人员批准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单位主管人员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施的行贿行为等等。在对个人追究刑事责任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指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或批准犯罪活动的单位领导人员,通常情况下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不能一概而定,不知道或不起决定作用的单位领导人,不能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指直接实施、积极参加犯罪活动,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因此,虽然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对公司的日常活动、正常运转无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能否将法定代表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要视其在公司犯罪过程中的行为而定。比如上述所述中的公司会计组织实施了犯罪,不在法定代表人的分工范围之内,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的犯罪不知情的,则不能认定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负有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公司高管人员(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的义务,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为公司的最大利益服务,不得使自己和公司的利益处于冲突之中。如公司高管将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指示其下属工作人员进行业务联系,并通过第三方与本应属于公司的客户签约,损害了公司利益,则该高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如公司破产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有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其他责任

1、资格限制

如在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7条之规定,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根据《公司法》第147条之规定,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再如娱乐场所因违反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2条之规定,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出境限制

公司欠缴税款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公司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法定代表人出境。同样,《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59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出境前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在出境前未缴清上述款项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的担保。未提供担保,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出境。

3、协助责任

公司成为被执行人时,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到法院接受询问,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条“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之规定,要受到据传;如法定代表人故意或指使转移财产的,可能会受到拘留处罚。

以营业执照上的内容来确定法人,其一切行为都代表着公司公司法人能管理资金吗?公司法规定,法人有管理财产的权利,使用范围由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公司法人拥有权力的同时也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越权、擅自处理资金和事务,不得进行委托。做出藏匿资金等行为要负相关法律责任。

以及管理公司需要注意的法律条例等相关内容的详细解析,可以知道公司法人在管理资金时,应该合理使用,并且严格管理,需要记录每一笔资金的用处,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去进行商业行为。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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