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的经营规模足够大时,公司就有可能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又对着总公司。在分公司的活动中,虽然其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是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有可能需要对某些合同等内容进行签字。那么我国法律规定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有哪些相关内容?
分公司是企业主体形式中一个特别的存在,其虽无独立法人资格,但是对外却往往有独立经营资格,须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对外经营,而分公司的负责人,相应亦是属于法定登记的内容,但由于现行公司法对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地位及具体权利义务并无具体规定,导致实务中对于分公司负责人的具体权限及相关问题,难以有明确法律指引。本律师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理和实务认知,对分公司的负责人有关的法律问题简析如下: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作为一个经营主体,其负责人即是其机构代表人,其任命和变更均需予以登记,具有法定效力。故通常而言,分公司负责人可以作为分公司代表对外进行业务交往,比如代表分公司进行签约等。
此外,相对于总公司而言,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则相当于部门经理。因此,分公司的负责人一般还拥有对内进行经营管理的权限,如对业务和人事进行管理。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故法律上,分公司的负责人的权限亦受总公司的章程的约束,负责人亦需要遵守公司治理结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二)如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的合同签署权人和分公司营业执照负责人不一致,有何风险及应对措施。
如上所述,由于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总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因此总公司以其自身名义授权分公司中非负责人作为签约代表,并无不可。但是,由于被授权的分公司员工不是法定的代表人,可能会带来如下法律风险:
(1) 签约权限冲突的风险
由于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有对外代表分公司进行签约的权利,分公司负责人的签字一般亦对分公司具有约束力。因此,若总公司将签约权授予非负责人的其他员工,则需要明确约束或者禁止分公司负责人的签约权,但此类约束只能在公司内部生效,对外不能对抗签约相对方。
因此,此种签约权限冲突带来的风险,由于分公司负责人所具有的天然法定代表性,难以彻底排除。当然,也不是完全不能控制,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严格限定和规范分公司负责人签约的内部权限和程序,明确总公司授权给其他人签约的合同类别,分公司负责人无权签署。
(B)将签约授权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事先提前通知签约相对方,并保留事先书面通知的证据。
(2) 表见代理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若总公司将签约权授予非分公司负责人的其他员工,但该员工被终止代理权甚至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后,总公司未及时告知交易相对方其无代理权的情况,该员工与交易方所签合同仍然成立并有效。此即 “表见代理”的风险。
根据以上的内容来看,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果是根据正当程序和法律授权的话,那么其签字就是具有法律效益的,但是如果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获得相应的代理权,总公司又没有及时告知第三方,那么,据合同法中表见代理的相关内容,该签字仍然具有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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