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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和股权转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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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股权转让是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我国对于股权质押和转让方面的相关的法律较为缺乏。那么到底股权质押股权转让的区别是什么?股权质押后还能做股权转让吗?我们要结合相应的法律知识,下面就让律图的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吧。

一、股权质押股权转让的区别

1、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行为,以股东将自己的股权用于担保自己履行债务或担保他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在被担保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股权按拍卖程序处理,用于偿债。

2、股权转让是股东将自己的股权部分或全部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属于股东自己处分自己的财产的行为。无任何担保的表示。

二、股权质押后还能做股权转让吗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股权质押后由于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质押登记,在办理解押前不能做股权转让

三、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真正确立了我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法》,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物权法》颁布在后,目前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综上可见,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未上市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向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通过对上述文章的阅读,相信对股权质押股权转让的区别和股权质押后还能做股权转让吗这两个问题有了大致的了解和认识了。通过上文,我们不难看出,股权都是跟法律挂钩,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您对上述问题还有疑问的话,欢迎咨询律图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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