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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争议问题有哪些

现如今公司法已经经过了不断的修订,但是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公司法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合法人,职工,公司等,是可以更好的为公司争取利益,所以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及时解决,小编带你们围绕公司法的争议问题有哪些展开讨论,希望也可以给正在困惑的你们带来了帮助。

公司法的争议问题有哪些

2005年的公司法主要强调了一个原则:自治。凡事应由公司自己决定的事情,尽量都由自己决定。但这里面存在一个问题:如果是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你公司没有什么选择余地。在这种情况下,争议的问题不是特别多,最关键的是我有一些可选择的,还有的是自己觉得需要把它记载在章程当中,以便以让公司自己行为的一些事情,这个边界到底在哪里?自己往往有疑问,最常见的是三种情况:(1)转投资;(2)担保;(3)借贷。这三种情况对公司来讲都是高风险行为。这些行为原来的公司法都由一些建议。现在实际上都在做放开。国家法律没有必要限制,比如说担保,他是基于市场经济的产物。如果不让公司去作担保,比如原公司法60条第三款的理解,就给人感觉公司就不要去作担保行为。

但是不让公司作担保,哪来的市场经济?哪来的信誉经济?但是这些高风险行为,法律上也不是说,你可以随便做。所以我们看公司法的15、16条对于转投资和担保行为做了一个一般性规定。我们就以转投资为例,15条是这么说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老法说的是可以向其他公司投资,现在叫做企业。企业跟公司不一样,企业至少包含三大种基本类型。

第一种:独资企业。理论上好像是个人独资,而未改制的国企也叫独资,都是一个投资人,都不是公司

第二种:合伙。合伙也是企业,只不过他是二个人以上投资。

第三种就是公司公司按我们公司法来说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公司

那么我们公司法上说,公司是可以转投资的。投资的对象是企业。显然你除了向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投资之外,你还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但你不能向独资企业投资。你要向独资企业投资,独资企业就改变性质了。

所以,不能向独资企业投资。有人说,有必要向合伙企业投资吗?那么就得了解合伙跟公司有什么区别。如果不了解你就会觉得转投资就会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后果,就会把公司放在一个危险的地带了。合伙企业都是非法人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不具有独立人格都不需要以独立身份交所得税。设立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他都有一个税务成本低的好处。我们现在有很多高科技、高风险的企业,成功了就赚钱很多,失败了也很惨。

这类企业就非常希望享受非常优惠的政策。我们现在的合伙法修改后有有限合伙,有钱的人你出钱可以做有限合伙,没有的人你可以做一个无限合伙人。但是无限合伙人对你来说,负担也不重。因为你没什么钱,又不能因为你经营管理不善,把你关到监狱里。加之我们还没有个人破产法,所以有的时候说到破产制度,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破产制度,就不叫破产制度,它只是一个半截子工程。

一个公司要转投资,可不可以向非公司制企业转投资。理论上说是可以的,而且即使是投入到普通的合伙当中也是不禁止的。虽然,15条有一句规定,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问题在于我们的法律放开了,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有四种类型的企业是不可以做无限合伙人的①国有企业;②国有独资公司;③上市公司;④事业单位。

显然除上述四类之外,你都可以做无限合伙人的。如果做了无限合伙人,岂不是把我本企业都牵扯进去了。这个风险确实存在。但是你本企业,如果签了一份不恰当的合同,负债累累,把企业赔光。这种情况也是存在的。他与无限合伙有什么区别,没有。其次,为什么你要去做无限合伙人,而不是做有限合伙人

如果做了无限合伙人,你与其他无限合伙人是一样的,而不一样的地方在哪。如果你做了有限合伙人,你是不可以参与企业管理的。这和你做公司股东不一样,你可以通过股东会参与管理,但你在合伙企业里面,你不可以参与管理。只有在一些重大的事项中你可以表决。如果你事实上参与了合伙企业的管理,你的责任就得从有限转变为无限。如果你打算放弃合伙企业的管理权,你做有限合伙人是可以的。但我们得注意到你是出钱的一方,而用钱的一方会不会合理的使用这个资金呢?不一定,由于你不能参与管理,所以你管不了。与其如此还不如你参与管理,控制合伙企业,做无限合伙人。如果我们律师遇到这样的问题怎么提供意见?我想应该有这样几点是要考虑的:

①如果你是一个法人,既无四肢又无大脑,你得派一个自然人作为代表去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这个代表具有了双重的维护你及合伙企业的利益。如果这个过程中,作为代理人他的行为有过错,有失误,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需要负担赔偿责任的时候,是你替他赔,还是他自己赔偿。这个问题显然要比一个自然人作为无限合伙人要复杂的多,这里面就存在你与你所选派的这个自然人之间是否应该有一个协议,约定哪些事你可以做,哪些事你不能做等等。

②无限合伙人当然要互相监控:如果一个合伙人做违法的事,把整个企业拖进去,你也不能独善其身,所以合伙人互相监控很重要。如果某一个合伙人债务有危机,那么对他的行为就要特别注意了。合伙人互相监控,那么我这个公司怎么和其他合伙人相互转达信息呢?显然你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是不是要告知其他合伙人?如果出现对外债务,一般追的是公司,因为公司实力比个人实力要大。虽然理论上你有追偿权,但往往实现不了。所以,这一块的风险你要比其他合伙人大。

公司法把高风险行为的决定权实际上交给了全体股东,也就是说全体股东可以在章程当中设定谁有决定权。如果交给董事会,那显然考虑的是效力。董事会负责日常的经营活动,对公司应当不应当投资和担保,有很重要的发言权。如果你考虑安全,那是由自己来决定。由股东会决定,在很多情况下,股东会还是要听董事会的。

如果董事会不给你报告,为什么要转投资,为什么要担保,你也不会去投票。当然,你可以有自己的想法。但是,你还是按董事会的说法来定。当然,如果由股东会表决,程序上繁杂,安全性高一些。有很多股东是愿意转投资的。其理由是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面。这是他们最简单的想法,但问题是公司如果转投资之后,谁对子公司行使控制权,是本公司。本公司谁管理呀?董事会管理层。言外之意就是股东们投资到公司的资产通过转投资会转化为公司管理层来控制这些财产。管理层最愿意转投资。如果对股东而言转投资次数越多,实际上你的控制链条就越弱。这是股东们应注意的一些风险。这次的公司法取消了原来净资产50%的限制,之所以取消这些限制,工商局说实践当中不好操作。

任何一个公司的净资产都是在变动中的,一开始都没超过,以后超过了你能把它撤回来吗。所以与其如此,不如把这部分的权利交给公司去处理。因此我们现在看到的公司那不是100%的转投资,甚至是1000%的转投资都是存在的。从哪来?公司借贷,以公司名义借,甚至于股东们就愿意把钱借给公司转投资,不愿意自己直接投资。如果公司做了1000%的转投资,那就意味着公司的负债率是相当高的。比如说他有100万注册资本,它借900万,然后转投资1000万,这时本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是相当高的。所以为什么说,不要看它的注册资本,只是要知道它的注册资本,而实际上要看的是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还不行,最重要的看它的核心资产是什么。16条第二款对一些特别担保做了规定。如果给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应由本公司的董事会决策,只能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策。同时第三款进一步强调如果是股东会决策,相关的人要回避。这是保证程序公正。

综上所说,就是对公司法的争议问题的回答,我们可以从中知道,对公司投资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保障不是特别大,成功就会赚的很多,要是失败了,结果也会特别惨;公司转投资的话,面临的问题还是蛮多的,谁来控制着公司成了最大的问题之一,所以说,法律还是需要经过不断修订才会更好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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