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需要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里的“债权人”,并未排除税务机关这一特殊主体,也就是说税务机关能够以税收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对欠税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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