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三分之二本数是什么情况
1、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股东表决权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在资合性的现代公司,股东依出资额享有权益,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支配权力与其对公司投资额的多少成正比,因而股东表决权实行一股一票的资本平等、资本民主原则,而非现代人合性的民主社会中一人一票的表决原则。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基本原则。如《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第130条又强调“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换言之,股东依其所持股份享有与其股份数同样数额的表决权,这就是股东表决权平等原则,其主要内容为一股一权,多数通过。这里的股东表决权平等并不是指每个股东享有同样的表决权,而是指每一等额的出资或每一股份具有同等的表决权,是股东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按其出资或所持股份的数量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公司法中的三分之二有着一定的约束意义,但是对于具体的问题处理,需要自己不断践行,公司的重大决策,肯定是需要自己进行一定的投票,所以此时的三分之二就会有着决定的意义,所以对于具体的问题自己要多加了解,这样对于自己的权益维护才会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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