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况分类
1.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一般都是需要承担受伤者的医药费,如果,机动车是负责垫付医院的医药费预先缴纳的,那么,这个预缴款凭证一定会在预缴者手上,在病人即将要办理出院手续前,机动车一方可以明确要求医院办理出院手续时候,一定要凭这个才可以结算。(当然,一般情况下一般的医院都是这样操作的)
2. 办理出院手续时候,注意要把住院费用清单和医药费发票由机动车一方收管,当然,病人可能还会发生再次到医院进行相关的检查或者就医,所以,可以把病历卡在复印并且对方签字说明以后,给对方暂时保管;也可以不给对方,让对方再次就医时候重新申领一份病历卡的。
3. 如果,事故中就医费用比较高,在机动车一方没有及时缴费的情况下,病人也缴纳了一部分费用,那么,这样的情况,就需要机动车一方在收管医药费发票的时候,把发票中对方缴纳的部分金额直接支付给对方。如果没有支付,对方要保留好自己支付该笔金额的有效凭证。
4. 医药费只是事故损失的部分费用,所以,既然是全部责任,在医药费的支付问题上,承担全部责任一方千万不要和病人或者病人家属产生矛盾。如果对方没有钱,你也没有钱,但伤者需要治疗,依据规定,你可以向交警申请向保险公司开具先行垫付通知书,保险公司收到这个通知书会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垫付。如果超出了保险限额,可以申请公安交警要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
综上所述,要想问题得到圆满的解决,还是需要双方当事人拿出一定的诚意,肇事者不拒绝,受害者不贪心,双方当事人彼此积极配合,相互信任的去处理问题,住院发票给谁那还是个问题吗!如果对以上内容不是很清楚,可以咨询相关的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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