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名股东借款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
1、协商。这是最有利于双方关系维系的处理方法,有利于避免双方产生更进一步的、不可修复的矛盾。
2、调解。调解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的,这与双方自行和解有着明显的不同;
第二,主持调解的第三方在调解中只是说服劝导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而不是作出裁决,这表明调解和仲裁不同;
第三,调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政策,进行合法调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顾法律与政策在“和稀泥”。
3、仲裁。仲裁是现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但是价格相对较高。
4、诉讼。也就是打官司。一般历时较久,但是费用相对较低。
二、隐名股东的风险
一般隐名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而在代持股协议中也会约定有关转交投资收益的内容。如果这种投资收益对显名股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诱惑,有可能促使显名股东违反协议约定,拒不转交。
2、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处分股权。
显名股东作为该公司法律文件实际记载的股权所有人,对外可以行使一切有关该部分股权的权利。对内来说,显名股东应当是受制于隐名股东的,其一切法律行为应当向隐名股东汇报并在作出重大处分决定时必须事先获得隐名股东的同意。但对外来说,别人并不知晓该部分股权的真实所有,只依据公示的法律文件来认定。因此,当显名股东为谋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转让、质押这部分股权时,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会很难得到保障。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的权利有股份转让权、资产收益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这些权利都在极大程度上赋予了股东对公司控制,如果显名股东有意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在未经得隐名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滥用这些权利,对隐名股东带来的损失也是极大的。
股东向公司借款或公司向股东借款,这种操作方法在公司日常经营过程当中都很常见。但这里并不是特别的清楚股东和公司之间借款纠纷的实际情况,具体选择哪种处理方法也没有什么强制性的规定。打官司的时候,可能隐名股东还得先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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