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社会的蓬勃发展,公司已经成为市场中最受宠的弄潮儿,随之而来的就是股权转让等问题的频繁发生,人们秉着自由交易的意志本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转让或受让某公司的股权,但由于现实经济环境中的法制环境以及社会诚信等因素的不确定,加之法律本身不尽然完美,很多纠纷在股权转让中屡见不鲜,鉴于对自我合法利益保护的关心,那么股权转让是否必须签署书面协议呢?下面,由律图小编为您作答!
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协议大致分为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这是以股权转让是否以书面为载体所作的划分。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协议的方式来进行。有些国家的法律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甚至是特别书面的方式(如公证)来进行。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5条3款便规定:“股东转让出资份额必须具有以公证形式订立的合同。”①与书面转让股权相对应,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地发生着,尤其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通过非书面的方式更能快速有效地进行。如记名股票一般采用背书签名方式进行转让,而无记名股票则可凭简单的交付即可改变股权的占有,尽管背书签名或交付皆非股权转让的协议,但它们却足以证明股权转让协议的存在。
那么,我国的法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书面协议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究竟应该如何确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合同法承认双方当事人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除外。对于转让股权的,不论是我国《公司法》还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没有关于股权转让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的相关规定。由此可见,从理论上来说,股权转让合同无论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均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即股权转让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成立。因此,只要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对合同生效要件的要求,即可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即便只是口头的约定。如当事人已经对股权转让的标的额、对价以及如何履行进行了相应的约定,并已经实际履行,即使无任何书面协议也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对合同的书面形式的规定,实际上是非常宽泛的,在高科技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当事人都可以非常方便地采用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书面形式,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当事人若是采取非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在遇到矛盾纠纷时就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其他间接证据,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来证明相关事实,这不仅破费周折,造成物力和精力的无谓耗费,同时也增加了潜在的法律风险,无形中提高了交易的成本,不如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简单有力。
综上所述,股权转让虽然是一项看似有很大自由度的市场行为,其实它的背后隐含的法律风险有很多。虽然股权转让书面协议并非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但如若不签署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就很难明确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一旦遇到矛盾纠纷,就很难立即取证,高效、公正地明确该是哪一方的责任。况且,在去工商办理股权转让变更手续等业务时,也是需要提供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股权转让是否必须签署书面协议,这个问题对于理性、谨慎的现代人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如果对此仍有任何疑问的,可以咨询我们律图网站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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