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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公司法》的出台,公司的股权转让也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在转让股权时也要冲分考虑股权转让时所需要缴纳的税费。不少人表示,对于股权转让税费是承认的,只是不知道税费如何计算,害怕出现一些胡乱收费的情况。今天律图的小编就为大家解答一下认缴股权转让税费怎么算这个问题。
一、税务处理
1、关于认缴制下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尚未到期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就更没有文件规定了。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之前,这些转让的股权总要申报缴税,只能参照其他的文件或者从其他文件中提炼精髓并结合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精神进行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第七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第八条规定: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3、从税总的67号公告中可以看出,股权转让收入包括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可以减除的股权原值则执行实际支付原则和避免重复征税原则。股权转让是权利义务关系的全部转移,未履行完出资义务的股权转让,如果后续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转让价格不包括未缴足的出资额,转让收入必然低,未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也不应扣除;如果后续的出资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方需要在转让前缴足认缴资本,转让价格包括了其全部的出资额,允许扣除的股权原值也应包括其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4、企业遇到这类问题时,应依照上述文件精神与工商和税务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尽可能地进行工商和税务的正确处理,同时也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就越来越普遍的认缴制下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转让行为,尽快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其中的工商和税务处理。
综上所述,认缴股权转让税费一般是在扣除必要的购置成本后,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我们在缴纳税费时只需按照自身情况进行计算即可。要注意的是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计算情况的分类。小编提醒,在计算税费时要对应自身情况,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原值进行计算。更多信息可以咨询我们律图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