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仅依靠于契约精神的话,我国今天的市场经济不会呈现出这么规范的管理模式的,其实我国的公司法在这一过程当中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在全球经济越来越呈现无国籍的情况下,国际资本的流入很大程度的带动了我国投资者的投资热情,自然一些实际上的原因就催促着新公司法必须要对出资这一部分有所改动。那么,我国的公司法对出资的规定吗?
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方式有以下四种:
(1)货币出资方式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4)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货币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并向公司出示其资信证明,以证实其投资资格和能力。
(二)实物作价出资方式。以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作价结果核算、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通验证。
(三)工业产权出资方式。工业产权出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进行评估,并应在办理公司登记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同时,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四)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 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三、公司股东出资期限是否需要限制的问题
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如对超出公司经营期限的出资期限,可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者相应延长公司经营期限。对超出自然人合理生命预期的出资期限,应对申请人做好认缴制的解释说明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考虑到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可能发生转让、被继承等情况,经指导申请人仍坚持的,登记机关应予办理。
新的公司法当中对出资的规定有很多方面都作出了修改,其中让投资者们最为欢呼雀跃的一个规,就是增加了各种灵活方便的出资方式,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这些出资方式都是与时俱进的,而且公司法将不再统一的对出资的时间进行硬性要求,几位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尽早将注册资金到账,公司早日成规模的情况下也好方便与股东尽早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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