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公司法,专利出资的规定
司法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出资形式的规定。这条规定有以下几层含义:
1、出资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要放宽公司设立条件,鼓励创业,鼓励投资,尊重公司运作方式的多样性和创业者以及经营者的能动性。
第一;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财产,因为非货币出资也是公司的注册资本的一部分,注册资本最终是以货币数额来体现的,因此,无法用货币估价的财产不能作为出资;
第二,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因为股东财产一旦作为出资,即成为公司资产,必须办理相关财产转让,如果不能转让,就不能成为公司资产。需要说明的是,仅是能够转让还不够,还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可流通物,法律不允许转让的不能作为出资;
第三,即使可以用货币估价,也可以依法转让,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是不能用做出资的,比如烟草等专卖物品,不得作为非专卖企业的出资。
3、确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应当经过评估这个环节。这里包括了三层含义,即:A为什么要评估作价,B由谁来评估作价,C对评估作价有什么要求
A为什么要评估作价
第一,公司注册资本多少,要以货币数额体现。对于非货币财产,必须折算成货币。同时,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须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证明,对非货币财产的价值评估作价。
第二,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当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时,需要以包括注册资本在内的公司财产进行赔偿,不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就无法进行赔偿,也无法确定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是否真实可靠。
公司的股东,是公司设立的出资人,一般出资的方式是认缴出资。但是出资的方式不一定都是通过货币出资,很多公司的股东可以用专利,或者是自己的一些不动产作为出资额进行出资,这些都是灵活应用的,并不是都局限于用货币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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