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在治理结构监控中的缺陷
对于很多大型的公司,各部门对别的部门之间存在着不同的管理缺陷,即使是董事会对经理人员也缺乏一定的约束性。决定总经理都是由代表国有股东的政府部门。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不利于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雇佣关系。董事会权力的架空是因为总经理直接对政府大股东负责而不对董事会负责了。因为代理问题存在于机构或者是部门,其中官员存在明显的动机行为,容易和管理人员共同合谋,这就使得他们不能恪尽职守的为公司一心一意实施有效的的监督。董事会不能对总经理进行有效的监督个人长期发展的前途和公司经营状况没有太强烈的联系,这会导致对公司的积极性态度不够强烈,不利于公司长远的发展目标。在选用部门经理人才的时候,由于总经理打通了个人之间的人脉关系,导致很多具备真正真实才能的人最后落选,使得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很大的漏洞,将会看不到所有权的约束性,最后将会扩大经营者的权利,内部人控制问题将会在公司里越发突出。间接性的导致公司内部财产大量的流失。在公司监视的不足或者是欠缺的作用下,权利,义务和责任在懂事和经理的内部董事中是很难鉴定清楚地,这将会严重的导致经理人员利用权力和职位谋得额外的利益。
其次《公司法》对股东的保护权力度不足够,《公司法》在很多公司并没有实现完全改善公司的结构管理,坚持以“一票一权”为基础的资本多数决定的决策。另外一方面,当下的公司对股东诉讼的保护力度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导致股东在公司中所处的地位有虚幻的感觉。
二、对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权益及其任务和责任应该在《公司法》中应该得到一定程度的加强,要充分体现董事会应有的履行职能。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就是要经营者与所有公司内部人员实现相互之间的平衡关系。由于我国对股份制公司的外部治理的缺乏,只有通过强化治理公司结构的核心体制来实现公司外部治理的补偿。
加强对公司治理体制的完善,首先要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来看,较为封闭式的董事会运作方式,没有落实到位的公司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公司长远的发展和不断的进步步伐。因此,国家应该根据公司的现状调整产权结构,對国家股进行护持和减免,扩大私人股份来实现多元化的投资方向。
加强股东大会在公司中的最高权力地位的落实,实施有效措施弥补股东大会存在的缺陷或不足之处。有效的结合《公司法》中的条例条规并严格的按照其实施,根据《公司法》中的条例可进行对股东大会救济和改善。其次需要董事会制度的健全,必须严格遵循《公司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及董事会上懂事的选举。除此之外,要以董事会的独立性为宗旨来选举在召开董事会中的董事人员。必须改变传统组成董事会的内部人员,进一步规划清楚董事会的职责和任务。懂事的业务水平和职业能力以及管理能力要求不断地强化,懂事应该严格按照《公司法》中的法规遵循法律来依法行政,对公司要保证绝对的忠诚和恪尽职守。不能为了个人的利益滥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权利。
不断完善公司各层各部门之间的运作机制,有效的激励机制建立可以成为公司发展的推力。对招聘和选用的人才需要严格的按照公平性的对待方法。不能滥用经理的与部门间的私人关系聘用经营者。其次对监制管《公司法》理制度的不断强化,有效的发挥监事会的有效作用。
一个公司的成立还有长远的发展,对于公司领导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知道公司的运营是需要有人手的,也就是职工,每个人都是有思维的,一个公司要掌握这么多人,还要考虑很多经济风险等,所以公司能够运营好是很有难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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