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公司法中,规定了我国的公司行为活动的责任义务以及我国的公司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当然也对股东董事会的各项内容有着明确的规定。那么,公司法股东董事会的内容都有哪些呢?小编搜集了一些有关公司法股东董事会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三节的相关规定 [1]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一、特征
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构。具有如下特征:
董事会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2]
我国法律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3]
二、地位
董事会由全体股东或职工民主选举的董事组成,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常设机构。
三、性质
解决代理问题的制度安排,信任托管机构。
四、关系
与股东(大)会的关系
董事会和股东(大)大会在职权上的关系是: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对股东(大)会负责。二者都行使公司所拥有的全部职权,但股东大会分离或由股东大会授予的决策、管理权。
董事会所作的决议必须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如有冲突,要以股东(大)大会决议为准;股东(大)大会可以否决董事会决议,直至改组、解散董事会。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产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会权力,执行股东(大)大会决议,是股东(大)大会代理机构,代表股东(大)大会(或股东会)行使公司管理权限。
公司法股东董事会,公司法中对于如何设立股东董事会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法中对于股东董事会的相关规定,包括董事会的特征、地位、于股东大会的关系等等各项内容,内容很详细,如果大家对于公司法股东董事会这个问题还有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我国的公司法。
延伸阅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的修订
股东是否有权要求审计公司账目?
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程序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