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落后企业的破产和淘汰,是价值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促进商品生产高效率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类似情况。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加强和完善企业的经营管理,对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社会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有些企业对此认识不足,经营不善,管理无方。一些企业多年亏损,有的甚至累计亏损总额超过其固定资产。这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十分不利。然而,迄今为止,对这些企业还没有一个合理的、有效的解决办法。由于企业在事实上只负盈不负亏,所以感受不到因经营管理不善和产品质量低劣造成的后果的严重性,经济杠杆对企业的刺激效果达不到应有的程度。因此,往往出现即使银行利率再高,企业仍然借贷,一旦严重亏损,不但付不了利息,连本金也偿还不了的现象。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是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障碍。
为适应搞活经济和对外实行开放的需要,我国有必要制定企业破产法。制定企业破产法,将有利于我们运用法律手段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同时,有利于我们依法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处理债权、债务问题。
制定企业破产法的指导思想是:维护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竞争,优胜劣汰,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按照这个指导思想,草案把企业破产与调解整顿问题,实行企业破产制度与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统一考虑,统筹安排。对达到破产界限而有可能挽救的企业,通过与债权人达成延期或减免还债的调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进行整顿(简称法定整顿),力争使其重新恢复生机和活力。对不具备法定整顿条件或整顿无效的企业,则宣告破产、清理资产、抵偿债务,以避免社会经济长期承受不应有的负担和损失。
我们相信,这样做将会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素质,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是很有意义的。
3、对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
考虑到企业破产既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也涉及整个社会的利益,牵涉到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草案中规定,法定整顿和破产案件的受理机关为人民法院。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则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的监督管理委员会去办,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生效。这样做,有利于政企职责分开,符合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
4、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善后处理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十分关心广大工人的利益。所以,《企业破产法(草案)》对解决企业破产后的职工善后问题,在第六章专门作了具体规定。与《企业破产法》相配套,最近国务院正在拟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对企业进行法定整顿而被裁减或因企业破产而待业的职工实行救济,以使他们的生活得到基本保证。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由企业按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统筹管理。
事实上,有很多的国有企业在已经濒临破产的边缘,国家政府部门会通过相关政策,让一些优秀的民营企业去兼并国有企业,真正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基本上也是债务累累的,虽然有法律制度约束,但是企业破产后,职工合法权益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肯定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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