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是:
一、对于破产企业的效力,法人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其所负剩余债务当然免除。
二、债权人未得到分配的债权,在破产终结裁定后视为消灭,破产债权人不能于程序结束后向债务人另行主张权利。
三、对破产机构的效力是,破产程序结束后,破产清算组、债权人会议等破产机构宣布解散。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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