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在法院宣告其破产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一切财产或财产权利,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
2、企业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包括追讨回来的债权等。
3、依法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破产企业与他人共有的物权、债权、知识主权等财产。又如破产企业的投资开办人投入注册资金不足的,应当追缴该不足部分作为破产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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