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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漂”群体遇拆迁有安置补偿吗?

近年来,“老年漂”一词越来越火,城市化的进程,将无数的年轻人留着大城市里成家立业,也将无数的父母从四面八方运输到城里。或者是因为年轻人们想要照顾老人,让老人享受更好的物质;或者是因为老人希望能为子女做做饭、带带小孩。无论是何种风险,总有一股力量将他们拉到一块。当大批老人到达城市,也形成了一个特定的群体。我们称之为“老年漂”或是“漂族老人”。顾名思义,就是人到老年,还离开故土到陌生的城市生活。由此带来的问题,便是这个群体所固有的。今天,晏清律师带大家看下如果“老年漂”群体遇到拆迁,可以要求征收单位给予安置补偿吗?

以案说法:

彭女士出生于1933年9月,2014年2月,因“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将户口迁至儿子所在地。2017年7月,彭女士儿子与儿媳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号房屋一幢归妻子、儿子、母亲彭女士所有。2019年1月,因某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需要,广元市利州区xx街道办事处与彭女士儿媳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对案涉房屋及附属设施、地上附着物等实施拆迁补偿安置。2020年5月,征收单位与彭女士儿子、孙子女分别签订《广元市农房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书》,该三份协议主要约定分别给予三人每人16万元的货币安置补偿款。现彭女士要求征收单位对其进行货币安置补偿。

法律解析:

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应对被征收房屋的居民予以妥善安置安置的目的在于解决被征收人的实际居住问题,保障被征收拆迁居民居住的权利。本案中涉及的安置补偿方案中“货币安置标准二”主要适用对象应是合法占有被征收房屋并长期居住,但又非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民。本案中,彭女士出生于1933年,其于2014年将户口迁入子女名下并与子女一同生活应属正常情况,且有相关证据证实彭女士长期居住于案涉房屋所在地。此外,在拆迁安置工作对彭女士安置资格审查过程中,相关基层组织等亦出具证明证实原告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征收部门拆除案涉房屋后,应当对彭女士予以安置,按照政策规定的数额足额支付支付货币安置补偿款。

法院判决:

判决征收单位对彭女士及时履行安置补偿的职责。

由于身体、照顾子女等原因,一批批的老年人跟随自己的子女进城,在老年漂泊的时候,更应该让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如遇征收拆迁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拆迁人士,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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