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和股东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根据《公司法》,强制清算的种类包括法院依债权人申请而组织的强制清算,和主管机关在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时组织的强制清算。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是股东会议解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和《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能够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仅为两类,一是公司的债权人,二是公司股东。税务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公司职工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的,可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