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有工资可以拿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第七十四条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与清算组协商。企业停产如果进入清算程序,要求的留守人员可以找清算组,与他们协商工资的数额和发放途径。清算组应该根据公司的债权债务状况,考虑留守人员的基本工资的发放。
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既然要求人员留守,留守人员也付出了劳动,理应获得劳动报酬。对于欠薪的行为,他们可以责令公司支付。
劳动仲裁。清算组以在清算过程中,没有现金为由暂时拒绝,或者根本就没有经过这个程序。留守人员对于拖欠的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后,可以通过调解和仲裁的方式,确定应发工资,由公司或者清算组发放。
强制执行。劳动部门作出仲裁后,公司或者清算部门还是不发放,被拖欠工资的留守人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将对公司的实物资产,采取司法途径强制执行;当然也可以通过协商过的方式,讨回留守人员的工资。
向法院起诉。对于欠薪的,如果有公司的欠条,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判决后,仍然得不到支付的,可以申请执行,程序和劳动仲裁差不多。
自身维护合法权益的做法。留守人员一般不是很多,保管员、会计通常只是个别的人,通过仲裁、投诉、诉讼的方法,有时候比较繁琐。为拿到工资,可以将手头的相关资料留存,以作为讨回工资的条件。在这一方面,要把握分寸,对于法律规定或者对公司清算影响较大的资料,还是要尽量配合。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企业破产中如果有留守人员的存在,那么用人单位也必须要按照公司的福利给员工该有的待遇,直到破产之后才能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留守人员的存在就是为了帮助公司清算财物和债物,才能进行合法的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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