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了公司营业执照或者是和伙企业的营业执照都是必须要交税的。
2、在税收方面,当地税务部门对个体经营的商户有一种鼓励性的优惠政策,那就是不交税,或者减免部分税金。
3、有的的商户需要提供有其他条件的相应经营证件(比如从事餐饮行业的要有“卫生许可证”)。并且向工商局上交每个月营业额的0.8%到1.6%的管理费和4%到6%的营业税。
营业执照也有分为:有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等。不同营业执照的办理,需要上交不同的税费,提供不同的材料。
国家财政部 以及税务总局有关《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有所规定: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是每一个合伙人。
这个通知的第四条也规定,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是合伙企业(简称企业),那么企业的生产经营所收获的金额,是每一年总收入金额除去成本、费用以下的损失后所剩的余额,与个人所得的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对比,适当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的税率进行累进,从而算出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的费用。
前面所说的收入总额指的是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或者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所收获的各种经济收入,其中有包括商品(产品)销售的收入、营运的收入、劳务服务的收入、工程价款的收入、财产的出租或转让的收入、利息的收入、其他业务的收入和营业外的收入。
除此之外,通知的第五条还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投资者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收入;而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合伙企业中所有投资者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合伙协议中约定好的分配比例来确定的,如果合伙投资者的协议里没有约定好分配比例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按全部的生产经营所得收入和合伙人数量来平均计算。前面所讲的生产经营所得,还包括了企业分配给每一个投资者的个人的所得和企业之前留下来的所得(这些所得统称为利润)。”
现在实行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法实施的条例和相关的政策也规定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做一个税前扣除,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或者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所生产经营的所收获的经济收入,需要依法征得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或者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24000元/年(即2000元/月)。
二、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对企业员工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和薪金支出,可以在税前根据实际情况扣除。
三、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支出的工会经费和发放给员工的福利费,以及员工教育经费分别根据实际情况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标准内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每一年在纳税期间,所支付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没有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允许根据实际情况扣除;如果有超过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纳税总结转的时候扣除。
五、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每一年纳税期间支出的和企业生产经营的业务有直接关系的一些相关业务的招待费等,可以扣除支付金额的60%,但是最高是不能超过年销售(营业)总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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