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变更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经登记设立后,因合伙人变化、经营范围调整、合伙企业类型变化等原因导致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人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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