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不知道,其实合伙人债务清偿与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是一回事。主要就是关系到合伙人在清偿个人债务的时候,其在合伙企业的收益、份额是否能被执行的问题。下面,我们一起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七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由于我国的合伙人是分为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人对外清偿个人债务的时候,需要区分情况进行讨论。但从上文的讲述中,我们可以知道,无论是哪种情况下,该合伙人都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律图你身边的好帮手,有法律问题就找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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