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有很多的人在竞争的过程中都会遇到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一般来说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违背法律,侵害消费者不正当的权益的,损害别人利益的,在很多时候我们在生活中对于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总是泛泛而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有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有哪些?下面听小编给大家讲述一下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一)、虚假行为
1、虚假标识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
(4)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2、虚假宣传行为,
(二)限制竞争行为
1、滥用优势地位行为: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商品;
(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等行为。
2、滥用行政权利行为。
(1)限制购买或者限制经营
(2)地方封锁。
(三)不当交易行为
1、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账。
2、亏本销售行为。如欺骗性价格、歧视性价格、协议控制价格等,倾销行为。
(1)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2)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
(3)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
(4)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
(5)通过以物抵债,
(6)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7)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
(8)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
(9)采用其他方式,
不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而是以尽快回笼资金或者由于商品本身特点决定的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不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其他旧机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强行搭售行为。搭售可分为公开搭售和隐蔽搭售形式,
4、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包括三类,即欺骗性有奖销售、借机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四)商业侵权行为
1、侵权商业秘密行为。
2、商业诽谤行为。
(五)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有哪些?
(1)强制行为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强制停止虚假广告宣传行为、停止以低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等。
(2)没收非法所得。对假冒名优商品、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所得利润,应予以没收。
(3)处以罚款。对擅自制作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对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对违反规定得有奖销售,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金额不等得罚款。
(4)吊销营业执照。不正当竞争行为者经教育不改,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影响的,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综上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其属于违法行为,通过某种不正当的手段谋取利益损害了大部分群众的根本利益,以不公平的经济手段扰乱经济秩序。结合以上论述让大家看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的几个方面,在遇到以上几种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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