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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对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我国现在的电商群体是非常庞大的,但是电商群体本身的质量却是参差不齐的。在这些电商群体当中存在着诸多的漏洞亟待法律体系进行规范,比如说消费者通过电商群体购买的假货的数量较多,其次,有多数的电商都存在着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现如今国家已经针对电商对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的规范。

一、电商对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月1日起,经营者采用刷单、炒信等方式,帮助自己或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新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四类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这四类行为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上述条款的“混淆行为”,指的就是通常所说的“傍名牌”,“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明确了混淆行为的概念,将‘引人误认’作为它的核心的判断标准,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标识做出了一个限定,要求该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新法规定,“傍名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不正当竞争的判断标准

1、主体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定义“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主体仅三类: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判断一个主体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主体时,应当以是否从事经营活动为标准。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的法人有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机关法人是国家机关,包括党的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这些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一般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法规登记以后即可以从事营利活动。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以经营商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宗旨,合法成立,具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自然人在市场活动中的基本作用是作为消费者参与商品交换关系,但是并不排除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充当经营者的角色,从事营利性活动。

特殊主体包括非法经营主体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第二个构成要件为经营者在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有意识地开展竞赛和争夺消费者的行动。“不正当”则具有较大的主观判断性。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则界定了相应的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指的是其他经营者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4、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间还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5、主观过错

根据我国民法的一般原理,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以过错为要件。因此,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主观的过错。但是,受害的经营者要证明对方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往往比较困难。如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是却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是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的。因此,应当对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以便利受害的经营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作斗争。

由此得知,从18年1月1日开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明确规定,如果电商采用刷单或者炒信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话,国家规定可以处两百万元的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而且有一些电商也会存在傍名牌这样一种做法,使这家的产品和一些,比较知名的品牌相混淆误导消费者的,国家都会做出一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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