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当公司解散时,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履行以下程序手续:成立清算组织,与劳动者签订终止劳动关系合同书,向劳动者支付欠付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待遇。在出现公司资不抵债等破产事由时,情况更为复杂,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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