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和在非破产清算过程中,当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非破产清算将转为破产清算。股东会会议决定解散的;
二是股东会决议由法院强制清算的;
三是公司成立的目的达不到或丧失的;
四是公司股东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
五是公司注册登记后6个月内不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止营业超过6个月的;
六是主管机关命令公司解散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法人营业执照的。
七是裁判解散。
什么是强制清算
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而进行的清算。人民法院是公司强制清算的组织者。强制清算是通过公权力的介入,即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的清算。
强制清算的种类
根据《公司法》,强制清算的种类包括法院依债权人申请而组织的强制清算,和主管机关在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时组织的强制清算。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是股东会议解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和《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清算纪要》)的规定,能够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仅为两类,一是公司的债权人,二是公司股东。税务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公司职工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的,可不予受理。
公司强制清算的情况是因为自己的经营出现了问题,直接的说就是自己的企业发展已经濒临破产,所以有关的清算,是自己的利益维护的重要基础,因此自己需要合理的看待此类问题,否则自己的权益维护就会失去法律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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