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强制解散有哪些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公司司法强制解散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2)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该问题;
二、股东是否需要穷尽其他所有途径
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是一种较为严厉的救济方式,因此公司法规定股东在上述情况下仍需证明其采取了其他救济措施仍然不能解决或者克服公司的经营困难,方能判决解散公司。这就是“穷尽一切救济”原则的体现。
主张解散的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前,应当穷尽其他方式行使其股东权利。例如:
(1)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先行和解,就股东的退股、除名、转让股权或者表决解散等事宜进行协商;
(2)在公司决议违法的情况下,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依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提出撤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之诉;
(3)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时,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侵权之诉;
(4)在公司拒绝分红或者非法转让公司财产的情况下,依据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提出收购股东权之诉,等等。
三、如何认定重大损失
公司的经营管理陷入严重困难,无论对公司还是对股东的利益都构成一定的损害。但作为申请公司解散的股东仍然需要举证证明公司继续存续会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既然是重大损失,必然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例如:
(1)股东权利无法行使;
(2)分红大量减少;
(3)股权价值大幅贬低;
(4)公司财产被少数股东控制并滥用,财务状况不明,严重危及公司存续;
(6)公司业务不能正常开展,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能遭受巨额违约金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