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属于非劳动者本人原因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范本如下:
X年x月x日x时,在x省(市)x市x区x街x号本公司第x会议室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全体董事xx先生、xx先生、xx先生、xx女士均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xx先生主持,由董事会秘书xx小姐记录。
经过全体董事协商,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1.同意股东各方提前终止《xx有限公司经营合同》和《xx有限公司章程》,公司停业解散。
2.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3.成立清算委员会,负责公司清算事宜。清算委员会由xx先生、xx先生、xx女士组成,其中xx先生担任清算委员会主任。
4.同意有关职工的经济补偿案。
5.同意聘请xx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本公司的清算审计事宜。
董事会主席(签名)
出席董事(签名)
X年x月x日
记录人(签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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